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26號
TNDV,110,司拍,226,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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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蔡英輝


相 對 人 蘇叙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蘇叙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9年5月5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蘇叙榕於簽發如下之本票6紙①109年5月6日②109年 5月19日③109年5月19日④109年6月1日⑤110年1月10日⑥110 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20,000元②150,000元③350,000 元④550,000元⑤150,000元⑥250,000元,惟經聲請人於①109 年5月6日②109年5月19日③109年5月19日④109年6月1日⑤110 年1月10日⑥110年3月19日提示未獲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 本各1件、本票影本6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 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中段 403 93.85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26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號 出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001 494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8.16 58.16 58.16 58.16 10.21 242.8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1.87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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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