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24號
TNDV,110,司拍,224,202111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相 對 人 許玉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玉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 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4年8月4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玉眞於104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4年8月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自110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共474,24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個人房屋貸款契 約書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個人房屋貸款 契約書、帳戶授信明細資料、繳款明細等件影本及不動產 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2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仁和段 917 849.00 10000分之194 因分割增加地號:917-1地號 002 臺南市 東區 仁和段 917-1 6.00 10000分之194 因分割增加地號:917-3地號 分割自:917地號 003 臺南市 東區 仁和段 917-3 20.00 10000分之194 分割自:917-1地號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2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七 層 八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810 臺南市○區○○街00號7樓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8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4.60 21.36 55.9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1.9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仁和段281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6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