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85號
債 權 人 世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陳和秀
債 務 人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佰貳拾伍萬元②參佰貳拾玖
萬壹仟柒佰伍拾元③貳佰壹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
百一十年九月一日②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③一百一十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
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支票之執票人於發票
日後,即得隨時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故可認定發票日即
為約定之清償日。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4紙支票,票面
金額分別為①2,625,000元②2,625,000元③3,291,750元④2,194
,500元,發票日期分別為民國①110年8月31日②110年8月31日
③110年9月20日④110年9月30日,前開說明,債務人應於前揭
支票發票日之翌日起,始需就該筆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
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是本件債權人請求
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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