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393號
TNDV,110,司促,24393,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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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93號
債 權 人 顏惠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HERRY ANN BASCO (夏利安)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與債務人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債務人積欠借 款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未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等語。惟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借貸契約上之借用人簽名 字跡潦草,難以辨識,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居留證影本亦模 糊不清,尚難遽認係債務人於該借貸契約上簽名。則依前述 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上開債 權債務關係,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 釋明義務,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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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