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81號
TNDV,109,訴,1781,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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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永順

賴永祥
賴永騰
賴永全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賴志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茂華李文媛,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
7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賴志明不服原判
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上訴人賴永順
賴永祥賴永騰賴永全不服原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
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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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