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81號
TNDV,109,訴,1481,202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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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奕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22,1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8,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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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