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38號
TNDV,109,建,38,202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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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台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即原告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3萬3,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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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