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8年度,13號
TNDV,108,醫,13,2021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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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紘霆
兼法定代理人 黃依姍
林義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
8日本院108年度醫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新臺幣28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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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