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欽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欽元(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峻
宏、林書田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0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萬8,156元【計算
式:1萬6,966元(表1次序3)+145萬元(表1次序11)+1,190元(表2
次序2)=146萬8,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