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38號
TNDM,110,附民,338,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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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339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歐雨


徐宇秀

李書辰

陳柏蓁

張文譯

被 告 葛怡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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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