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02號
TNDM,110,附民,102,202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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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附民原告 李聰明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附民被告 蔡欣穎



附民被告 蔡季珠


蔡珠香


上二人之訴
訟 代 理人 王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蔡季珠、蔡珠香之答辯聲明請參照110年9月24日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二、被告蔡欣穎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適用,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定。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被告方面: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之記載,顯係「一、被告 蔡季珠、蔡珠香之答辯聲明請參照110年9月24日之刑事附帶 民事答辯狀。二、被告蔡欣穎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之漏載,且此漏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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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