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61號
TNDM,110,訴,161,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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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龍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6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昭龍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麗娜(本院另行審結)、林昭龍陳美月原均為臺南市安 平區億載公園太極拳班之成員。蔡麗娜陳美月前因前開太 極拳班相關事務於Line通訊軟體上發生爭執,蔡麗娜因而對 陳美月心生不滿,竟與林昭龍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108年6月9日9時許,在臺南市安平區府平公園內,以手 持木扇及徒手之方式毆打陳美月,造成陳美月受有右眼眶外 側挫傷瘀青、嘴唇擦傷、右肩挫傷瘀青、右手肘挫傷瘀青、 左手挫傷瘀青、腹壁挫傷等傷害。嗣經陳美月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陳美月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辯護人前於110年3月19日準備程序中主 張,告訴人陳美月、證人張茂松王登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為審判外之陳述,未經交互詰問,不具證據能力。嗣於 110年9月7日提出刑事準備書㈡狀,主張對於起訴書內容所載 之證據清單所列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是以,本判決以 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 人於本案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 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林昭龍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自己只是去勸架。被告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林昭龍為無罪答辯,主張因緊急避難,避免蔡麗娜遭受告訴人攻擊而可能致告訴人受傷」、「㈠被告強調他自己年長,已經76歲了,76歲的人去跟人家打架,且他兩年前剛經過重大的癌症手術,把五分之三的肝臟切除,且後續還有標靶治療中,這樣的情形下難以想像被告跑去跟人家打架。㈡被告有傷但是沒有去驗也沒有提告,此與一般打架或互毆的情況,會儘速保留證據以利後續提告及和解,但本案被告從頭到尾都認為是去勸架,不知道對方會告他,也不覺得自己有打對方,所以他根本沒有要去告對方的意思,他也認為人家是不小心傷到他,所以沒有去在意這件事情。㈢被告所主張就是去勸架,證人證述明確的動作,就是被告到現場的時候,從頭或背部打下去,除此以外其他動作他們都說不清楚,但此動作從告訴人驗傷單看不到頭部、背部有任何傷害,反而都是正面產生的傷,包括臉、手。這些如同案被告蔡麗娜所述,這是兩人爭奪扇子,扇子兩邊會去戳到嘴唇、身上正面的傷,事實上告訴人身上的傷,沒有任何一處傷明確是被告造成。被告確實僅是要去排解、勸架或是拉開,讓蔡麗娜不要受傷了。退步言,若是林昭龍的行為可能導致告訴人身上有傷的話,事實上也是為了排解蔡麗娜在當時可能被攻擊的狀況所為的行為,也符合緊急避難」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陳美月於偵訊中陳稱:「當天早上10點左右,我坐在 府平公園涼亭跟一位也是億載太極拳班的張茂松師兄聊天, 突然蔡麗娜從我後面過來,拿著太極扇指著我說你給我出來 ,說我讓她沒面子,講一講蔡麗娜就拿扇子打我的頭,打完 就起身往另一邊跑,我就起身要抓住蔡麗娜的扇子,結果追 一追就看到林昭龍林昭龍看到我就打我的臉,害我臉部受 傷,眼鏡也破裂,另外他們2人都有踩我,我當時就是著太 極拳班的制服,我的制服到現在仍留有腳印」等語。依告訴 人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是在同案被告蔡麗娜太極扇攻擊告 訴人後,告訴人要追蔡麗娜的過程中,徒手攻擊告訴人的臉 部以及踩踏告訴人,並沒有被告所辯稱,告訴人毆打蔡麗娜 ,而需要被告防衛權利之情形。
 ㈡另證人張茂松於偵查中證稱:『蔡麗娜陳美月林昭龍跟我 都是打太極拳的朋友,當天上午我有在府平公園涼亭旁邊, 一開始只有陳美月坐在涼亭裡面,後來我看到蔡麗娜從西邊 過來,大聲對陳美月說:「陳美月你給我出來」,陳美月看 起來似乎不太想理她,回說我為什麼要聽你的,蔡麗娜可能 因此不滿,就拿一把太極拳專用的竹扇,從陳美月背後打他 一下,然後就往東邊走,陳美月見狀就追上去,兩人就在涼 亭旁邊拉扯,像是在打架,才剛開始打,我就看到林昭龍從 南邊過來,接著就接近他們兩人, 一開始我以為林昭龍是 要勸架,但沒想到就看到他跟著蔡麗娜一起毆打陳美月,後 來陳美月就站不穩倒地,倒在地上時,我看到蔡麗娜跟林昭 龍還是繼續要毆打陳美月陳美月就雙手雙腳亂踢亂揮,我 在旁邊看起來腳較像是要自衛的樣子,後來有路人經過叫她 們停手,她們才停手,之後就各自離開』等語;又在本院審 理時具結後證稱:『當天的狀況是陳美月已經好一陣子沒過 來府平公園,那天她忽然過來府平公園,我也感到很奇怪, 隨後蔡麗娜就跟陳美月說「你給我出來」,陳美月說「我為 什麼要聽你的」,結果蔡麗娜就拿我們打太極拳的功夫扇把 陳美月敲了一下,敲了一下當然陳美月就很生氣,就追出去 了,蔡麗娜用扇子打陳美月陳美月就用手架(阻擋),我 從外面看起來就是這樣,蔡麗娜陳美月陳美月架,就是 這個情形,差不多3分鐘以內,沒有多久的時間,林昭龍就 從後面來,結果情勢就轉變了,陳美月就被打趴在地上,陳 美月只有用腳踢而已,我在警局跟對檢察官講的都一樣,隨 後有一個王先生,他那天來遛狗,就喊了一下叫他們不要打 了,所以才停手,後來林昭龍蔡麗娜就小快步的走開了。 然後陳美月就過來跟我說「張師兄你要幫我作證」,陳美月 來的時候我看她眼角、嘴角都有一點傷痕,因為我看得很清



楚,她眼鏡也摔壞了,我說「我不會替你作證」,陳美月說 「你們怎麼可以這麼怕事,剛才我被人家打在地上你也不過 來」,其實陳美月不知道,那位王先生是我太太叫他過去, 結果王先生也沒有過去,他只是喊了一下「不要再打了」, 就這樣終止了。我回去查了一下Google,是不是可以不用做 證人,查的結果是假如當事人有提到你,你就必須做證人, 除非是講不實的話,不然就要照實講』等語。證人張茂松於 案發當時與告訴人同處在府平公園內的涼亭,親自見聞了整 起事件的發生,依其偵查中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在 告訴人因為蔡麗娜太極扇打她之後,要去追蔡麗娜的過程 中,被告加入與蔡麗娜一起毆打告訴人,乃至於告訴人因重 心不穩跌倒在地,被告仍持續與蔡麗娜毆打告訴人。並且在 證人張茂松的證述中有一個「王先生」有前去制止被告與蔡 麗娜,被告及蔡麗娜就是在「王先生」的出聲制止之後,才 停止毆打行為,並各自離去。
 ㈢在前揭證人張茂松的證述中,出聲制止被告的「王先生」就 是王登瑞。證人王登瑞在偵查中曾具結證稱:「因為我每天 都會去該公園運動,在該公園偶而都會看到被告3人,所以 案發前我就對被告3人有印象,只是彼此不認識。當天我看 到被告3人發生衝突時,照片中的蔡麗娜林昭龍以徒手毆 打倒在地上的陳美月,我過去制止他們,他們看到我制止就 停手了,印象中接著她們就離開,當下陳美月有問我願不願 意出庭作證,我說我不願意,不想牽扯進去這件事,我其實 也不清楚他們3人因為什麼是發生衝突」、「我看起來就是 蔡麗娜林昭龍一起毆打陳美月」等語;另證人王登瑞在本 院審理時亦證稱:「蔡麗娜就過去打她,打一打她們兩個就 好像在那邊打,林昭龍就從法院這邊跑進來捶陳美月,兩個 打一個,打到陳美月已經躺在地上了,邱美子才叫我過去喝 止他們,他們才結束的」、「起先陳美月坐在涼亭蔡麗娜 就先過去打她,所以兩個人就起來好像扭打這樣子,後來換 林昭龍進去」、「她們也沒有說互打,就好像蔡麗娜打她, 她防衛而已,我看到的是這樣子,但是我看後來的時候不是 這樣子,後來就是林昭龍進去兩個捶一個,陳美月倒在地上 ,邱美子才叫我過去叫他們不要打,他們才沒有打,我看到 的就是這樣子而已,其他的問我我不曉得」等語。依證人王 登瑞所見,是蔡麗娜先出手打告訴人,後來告訴人與蔡麗娜 發生拉扯之際,被告林昭龍加入攻擊告訴人,陳美月一度被 打倒在地,後來是邱美子叫證人王登瑞去制止,經證人王登 瑞出聲制止,被告等人始停止毆打並各自離去。 ㈣證人邱美子於本院審理中經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庭,具結後證



稱:「辯護人問:108 年6 月9 日10點,你是不是有在案發 現場?)是」、「(問:你在警詢筆錄中有提到你跟他們有 一小段距離,所以你看不清楚,你看不清楚還是你確實有看 到什麼情節?)我知道的是她們已經在互毆,做肢體上你來 我往的動作,但是我也不好事,細節上我就」、「(問:所 以一開始你看到什麼?)蔡麗娜先過來的,背對陳美月,她 從後面過來」、「(問:在涼亭的時候你有看到蔡麗娜拿扇 子?)這一幕我有看到」、「(問:這一幕之後呢?)之後 陳美月涼亭裡面坐的時候,蔡麗娜一直叫陳美月出來,好 像就是有要爭吵或開始什麼樣的事情,所以我那時候就也不 管了,就做我的事情,可是後面好像兩個人就糾結得更嚴重 」、「(問:後面你有看到她們兩個人發生什麼狀況嗎?) 當時陳美月坐在涼亭的石椅上,蔡麗娜就是從後面過來,過 來就是一直吆喝陳美月出來,陳美月說「我幹嘛出來」,蔡 麗娜就一直說「你出來」而且手上是拿著扇子,好像口氣就 不好,被她這樣一叫二叫,陳美月就起來,起來後陳美月就 走出涼亭到草皮上,兩個人繼續爭吵,就動手了,就有肢體 上的動手」、「(問:你看到她們肢體上的動手,在林昭龍 出來之前,有沒有人倒地?)那時候是還沒,我覺得兩個人 在吵架,可是為什麼林昭龍來的時候沒有勸架,林昭龍是從 陳美月的後面,打陳美月一下」、「(問:你說林昭龍打陳 美月一下,當時陳美月蔡麗娜的狀況是怎樣,有人倒地嗎 ?)她們兩人還在吵,當時還站著,可是當陳美月在中間, 兩個人在旁邊的時候,接下來陳美月就有倒地了」、「(問 :你在現場看到陳美月蔡麗娜之間有互相攻擊是不是?) 因為是蔡麗娜先出手的,因為她手上拿扇子,她應該是有備 而來,因為她這樣氣呼呼的走進來,就是吆喝陳美月,她是 氣呼呼的走進來,那陳美月被她這樣一叫二叫,陳美月就說 「你要幹嘛?你這麼大聲一直吆喝、你要是幹嘛?」,蔡麗 娜就說「你出來、你出來」,陳美月本來是在涼亭的位置, 然後陳美月就到草皮上了,陳美月出去外面的時候兩個人就 開始動手了,因為蔡麗娜就是用扇子打陳美月了,那陳美月 當然就是防,你打我我也是會這樣(右手舉起擋在頭前), 陳美月有做出右手舉起擋在頭前的動作,當時的情形就是有 一種保護動作,因為蔡麗娜有拿東西」、「(問:你剛說你 有看到林昭龍陳美月從後面動手嗎?)第一時間林昭龍過 來,因為蔡麗娜陳美月還站著,林昭龍
是從後面就給陳美月打一下」、「(問:打在哪裡?)後面 」、「(問:然後陳美月就倒地?)那時候還沒倒,可是在 兩人夾攻的情形下,陳美月最後是倒下去,而且腳是在踢的



,因為她也在防的那種狀況」、「(問:陳美月腳在踢的時 候還有被攻擊嗎?)當然啊,他們兩個人就是還在那裡,還 沒退下」、「(問:陳美月倒地之後,林昭龍是怎麼攻擊陳 美月的?)當然盡可能就是腳啊什麼的」、「(問:你有看 到用腳嗎?)一定會啊」、「(問:你有沒有看到?)有」 」、「(問:最後他們怎麼結束的?)最後就是王先生他在 那裡,我看情形不對我就跟王先生說「你去勸啦、你去把他 們拉開」,所以王先生才過去,過去說你們就不要打了,他 們才停止的」、「(審判長問:你說林昭龍一來就用手打陳 美月?)就(證人舉手拍自己右後腦)」、「(問:然後陳 美月後來就倒地了?)對,夾在中間的時候就倒地」、「( 問:陳美月倒地之後,林昭龍還有沒有繼續打陳美月?)還 有」、「(問:林昭龍用什麼方式打陳美月?)還有腳」等 語。依證人邱美子之證述以觀,告訴人陳美月在遭受蔡麗娜太極扇打了一下之後,雙方有發生拉扯推擋的動作,然後 被告林昭龍加入與蔡麗娜一起毆打陳美月,並在陳美月倒地 後,繼續以腳踢陳美月
 ㈤上揭證人張茂松王登瑞以及邱美子的證述,均清楚證稱被 告林昭龍有在告訴人陳美月蔡麗娜發生拉扯之際,出手毆 打告訴人。被告聲請傳喚共同被告蔡麗娜到庭作證,經具結 後證稱:「(辯護人問:你可否大概描述一下整個過程?) 當時陳美月邱美子坐在一起,然後我進去涼亭的時候邱美 子就走出來,涼亭的門是在南邊就是府平路這邊,我從後面 走進來,因為涼亭高高的,我從涼亭的大門走進去,陳美月 就跟邱美子坐在裡面,然後邱美子看到我她就走出來,陳美 月看到我就很生氣,我說可不可以解釋一下我們LINE上的問 題,陳美月就說敢說不敢承認還是那些話啦,結果陳美月就 踩我的腳,拿木球架打我的頭,然後我很害怕趕快跑,但是 陳美月就追過來了,陳美月追過來的時候,就是用木球架打 我,然後用腳先踹我的肚子又踹我的左膝,然後我就倒下去 ,她就一直踹我,結果林昭龍就從法院的這一條路,我看他 方向是這樣過來的,然後林昭龍說不要打了,就是勸架,陳 美月那時候就是拿我的扇子,我拿著扇子他也一直抓我的扇 子,林昭龍來的時候就叫陳美月扇子還我,林昭龍撥開陳美 月的時候我放開扇子,陳美月就倒下去了,然後陳美月就一 直踢林昭龍陳美月在踢林昭龍的時候還可以爬起來」、「 (問:打你的頭部?)對,她用左手拿木球架,所以她左手 這邊是被我的扇子拍掉,拍掉後她很生氣,然後她跑過來就 踢我,就一直踹我,踢到我左膝的時候我就倒了,後來她就 是一直要拉我的扇子、搶我的扇子、踢我,林昭龍就過來了



」、「(問:林昭龍還沒有出手、剛到場的時候,當時你們 有人倒地嗎?)我」、「(問:那時候的狀況是怎麼樣,你 倒地了然後呢?)陳美月就踹我,她就踹我肚子,一直踹我 ,她沒有停就一直踹一直踹,她是沒有停的動作很快」、「 (問:所以林昭龍來的時候你是倒地的?)是」、「(問: 因為你們是在搶扇子?)是,她搶扇子的同時都一直踢我」 、「(問:林昭龍是用什麼樣的方式把你們分開?)我也不 記得,他就說不要打了,叫陳美月把扇子還我」、「(問: 陳美月為什麼後來倒地?)陳美月後來倒地,是林昭龍說不 要打了,把她撥開的時候我把扇子放開,她出很多力拉扇子 ,我扇子放開她就倒下去了」、「(問:陳美月倒地之後還 有發生什麼事嗎,你或林昭龍還有攻擊陳
美月嗎?)沒有,叫她放開扇子她不放,還是一直拉扇子, 我們兩個人一直拉那把扇子」等語。共同被告蔡麗娜證稱告 訴人陳美月先拿木球架毆打她,她才以太極扇反擊,然證人 張茂松王登瑞以及邱美子上開證述均沒有提到現場有木球 架,且證人蔡麗娜前於偵查中告訴陳美月傷害案件中,陳稱 陳美月徒手毆打她,並未提到陳美月有持木球架毆打她的事 情,另被告林昭龍也從未供述過見到告訴人陳美月持木球架 毆打蔡麗娜,顯見證人蔡麗娜證稱有關告訴人陳美月持木球 架毆打她乙節,並非事實。而證人蔡麗娜所證述告訴人陳美 月有對她為傷害行為之部分,核與上揭證人張茂松王登瑞 以及邱美子的證述並不相符,足認告訴人並無攻擊證人蔡麗 娜之行為,陳美月涉嫌傷害蔡麗娜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訴字第566號刑事判決陳美月無罪在案,故被告林昭龍亦無 正當防衛之情狀存在。
㈥綜上所述,被告林昭龍對於告訴人之攻擊行為並非屬防衛行 為,且亦無防衛情狀存在,被告確實有對告訴人為傷害之行 為,致告訴人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傷害,其傷害犯行已 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與蔡麗 娜,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爰審酌被告對於蔡麗娜陳美月間的糾紛,未能理性予 以排解或處理,竟在蔡麗娜攻擊陳美月時,加入共同傷害陳 美月,致陳美月受有右眼眶外側挫傷瘀青、嘴唇擦傷、右肩 挫傷瘀青、右手肘挫傷瘀青、左手挫傷瘀青、腹壁挫傷等傷 害,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且質疑告訴人說謊,證人串證, 態度非佳,兼衡被告自陳小學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中 沒有需要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士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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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