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0年度,70號
TNDM,110,聲判,70,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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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江子茜
代 理 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王德峰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
駁回再議之處分(110年上聲議字第1621號),聲請交付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交 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 編 第1章第3節之規定;又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第258 條之4、第303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倘被告死亡,因審判之對象不存在, 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告訴人江子茜以被告王德峰涉犯幫助詐欺罪嫌,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 民國110年9月14日以110年度偵緝字第705號為不起處分後, 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南分署於 110年10月4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621號處分,認再議為 無理由而駁回,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 系統查詢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 第705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南分署11 0年度上聲議字第1621號處分書附卷可稽。 ㈡然因被告已於110年9月2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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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