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讚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字第478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讚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讚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葉讚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 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 無訛,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復歸社會的可能性、各罪 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 度)及刑罰邊際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三、另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均應予更 正為「110/02/18」,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