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76號
TNDM,110,聲,1876,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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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清標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
聲付字第4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清標因竊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2日入監執行, 並經法務部於110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 期為111 年5 月5 日等情,有法務部○○○○○○○○○○ ○○○○○○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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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