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52號
TNDM,110,聲,1752,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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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志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志文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且受刑人確於110年10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 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卷內 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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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