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
附民原告 吳菁芬
附民被告 鄧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682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