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舒温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1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舒温添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冷藏美國牛肉肋條」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 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之累犯 要件,為累犯,並參酌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論以 累犯之前案「竊盜」部分與本案皆係竊盜罪,其於前案執 行完畢後再犯本案,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薄弱,應加重 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而竊 取他人所有之財物「冷藏美國牛肉肋條」1盒,對告訴人 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行為確屬不當,惟考量其犯後已知 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告訴人所有之財物即冷藏美國牛肉肋條1盒,並未 扣案,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642號
被 告 舒温添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舒温添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109年3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0月4日8時8分,在臺南市○區○○路○ 段0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忠義分公司,徒手竊取店 內架上冷藏美國牛肉肋條1盒(價值新臺幣352元),得手後 藏在衣服內隨即離去。嗣因店員黃鈺晴發覺遭竊,因此報警 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舒温添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黃鈺晴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案發地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資料在 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上 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案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 郭 俊 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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