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鴻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9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鴻章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翁鴻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翁鴻章前多次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嗣於民 國108年間,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就5件竊盜案 件合併定應執行刑3年6月,甫於110年8月26日因縮短刑期執 畢出監,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 卷第11至39頁),其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之110年8月31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茲審酌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與本案同為故意 犯竊盜罪;觀諸其前案紀錄表,又有十餘件之竊盜罪、數件 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前科,認前揭徒刑執行結果不足使被 告警惕收斂,明顯對刑罰之反應薄弱,而所犯前揭竊盜罪名 ,因累犯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所形成之處斷刑下限,僅為逾 罰金新臺幣(下同)1千元,以之為宣告刑裁量起點難認過 苛,是本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結果,並 無前揭解釋文所載致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翁鴻章不知憑己力賺取財物,竟隨意竊取他人財 物,甫因竊盜罪執行完畢一周內即再度行竊為本件犯行,毫 無法紀觀念,破壞社會治安,原應重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非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所竊
得之財物價值非鉅、構成上開累犯以外之其他前科素行、自 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9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竊盜犯行所得新臺幣1500元,被告自陳已被其花用 完畢(警卷第6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另被告竊得之其他財物(後背包一個、錢包 一個、IPHONE手機2支、信用卡3張)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5頁),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776號
被 告 翁鴻章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臺南○○○○○○○○歸仁辦公 室)
居臺南市○○區○○0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鴻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8月31日20時30
分許,騎乘腳踏車至臺南市○區○○街00號「振興公園八角廣 場」內,徒手竊取李安東所有之深藍色後背包1只(內有錢 包1個、IPHONE手機2支、信用卡3張、現金約新臺幣1500元 ),於得手後騎乘上開腳踏車離去。嗣李安東發現遭竊報警 ,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安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翁鴻章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李安東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領據、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暨 畫面擷取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檢察官 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