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翰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3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翰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 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核被告吳政翰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亦屬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 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被告 犯行依刑法傷害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四、爰審酌被告遇事不知克制情緒,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僅 因夾娃娃機臺之置放糾紛,即率爾出手傷害告訴人,造成告 訴人受有傷害,惟念被告無不良素行,兼衡酌告訴人所受傷 勢痛苦、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暨被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持以傷害告訴人之塑膠椅, 未據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復非違禁物,且於日 常生活中甚為容易取得,替代性高,倘予宣告沒收,其特別 預防及社會防衛之效果微弱,不但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反 須另行開啟沒收執行程序,而顯生訟爭之煩及司法資源之耗 費,亦難認有對之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八、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594號
被 告 吳政翰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政翰與甲○○為四親等表兄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吳政翰於民國110年4月28日16 時44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因不滿甲○○擅自拔除 其與其兄乙○○放置於上址之夾娃娃機臺電源,於與甲○○發生 爭執後,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持塑膠椅及徒手之 方式毆打甲○○頭部,並徒手拉扯甲○○頸部衣領處,致甲○○受 有右側頭皮血腫2*2公分、右側頸部2處擦傷各約4公分、6公 分等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政翰對上揭傷害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勘驗報告、監 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 豆新樓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本件報告暨告訴意旨雖認告訴人前揭診斷證明書所載告訴人 左下排牙齒斷落2顆、右側手肘擦傷等傷勢,亦係因被告上 害傷害犯行所致等語,惟本件經檢察官勘驗事發時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未見被告有觸及告訴人手肘之行為;又告訴人於
同日15時23時許曾自行攀爬娃娃機臺,而仰面自摔且有手肘 觸地情形,有勘驗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稽,從 而尚難認告訴人前揭手肘傷勢,係被告對其傷害之結果;至 於告訴人牙齒斷落部分,被告否認有打斷告訴人牙齒之情, 又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曾怡禎亦到庭具結證稱:我到場後 告訴人跟我說他被打,會痛;我當場沒有見到告訴人掉了牙 齒,告訴人也沒有跟我陳述他的牙被打掉等語。又告訴人本 件就醫時間為事發後6日,尚難排除告訴人於事發後至就診 前曾因其他原因而致牙齒斷落之可能。從而,本件依上開查 證資料於證據法則上既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 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刑事訴訟 法原則,尚難逕認被告前揭傷害行為亦造成告訴人左下排牙 齒斷落2顆、右側手肘擦傷等傷勢。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 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檢察官 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俊 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