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
第3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被告潘誌和所涉強制 、恐嚇部分另為簡易判決)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潘誌和告訴被告陳宏緯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 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