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09號
TNDM,110,單禁沒,209,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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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雄

籍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永康辦公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
2527、25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0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肆肆、零點壹參零、零點零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 109年2月28日下午2時50分、同年3月22日晚間11時50分許, 在被告蔡玉雄位於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住處查獲其涉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527、25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前揭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56、0.142、0.041公克,檢 驗後淨0.144、0.130、0.03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足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 554號偵查卷第55頁、109年度毒偵字第800號偵查卷第63頁 ),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2527、2528、25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 書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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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