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76號
TNDM,110,單禁沒,176,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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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叱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3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拾柒點零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 110年1月29日22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 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1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2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2包,其中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甲基安他命,經檢 驗後檢體用罄,已無聲請沒收之必要;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之甲基安非他命,經檢驗後淨重為17.081公克,係屬違禁 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 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7.0 95、0.006公克,共計17.101公克,檢驗後淨重共計17.081 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2號 卷第65頁),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載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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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