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培淳
選任辯護人 蔡宜君律師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3766號、第23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伍年。
事 實
一、甲○○前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警員(民國1 09年8月間離職),為成年人,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於109年6月11日 下午,甲○○因受理詐欺案件而結識前來報案之代號AC000-A1 09161A號女子(75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B 女),及B女之女兒即代號AC000-A109161號女子(97年2月 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B女所檢舉之案件即 成為甲○○職務上所應處理之事務。甲○○乃假藉其職務上之機 會,以後續提供詐欺案件意見需要為由,與B女相約於同日 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南市佳里區護國宮見面,結束後留下B 女行動電話號碼,並利用通訊軟體應用程式LINE(下稱LINE )先後將B女及A女加為好友,之後即與A女及B女密切聯繫。 嗣於109年6月21日下午1時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前往A女及B女共同位於臺南市佳里區住處,甲○○ 明知A女甫國小畢業,係未滿14歲之人,其性自主能力及身 體自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仍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 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時許至3時32分許期間,趁B 女外出買東西而獲得與A女獨處一室之機會,將A女壓制在床 ,親吻A女嘴巴與脖子,A女雖已多次對甲○○表示「不要」、 「阿伯請你不要這樣子」,仍恃其體格優勢而不顧A女以閃 躲、拒絕、以言語表示不想要等語等掙扎、反抗動作,及以 口頭明示表達不願與之發生性交行為之意願,而強行脫下A 女所穿內外褲,再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以上開強暴方式違 反A女意願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嗣於109年7
月22日經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鑑識 人員前往A女位於臺南市佳里區租屋處進行採證,扣得A女藍 色短褲及床鋪上棉被,再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陪同 A女前往臺南市立安南醫院驗傷採證,扣得A女內褲(放入證 物盒),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發現A女內褲 、藍色短褲、住處棉被均與殷涪淳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 檢測相符,且A女藍色短褲標示00000000處並有「前列腺抗 原檢測」陽性反應,及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 結果認A女處女膜4點鐘、6點鐘及8點鐘位置有深淺不同之凹 陷等情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B女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判決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於審理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 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 有證據能力。另外,非屬傳聞證據部分,其取得之程序合法 ,且與本案相關聯,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案發時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 出所警員,於109年6月11日,B女因遭受詐欺案件,而帶同A 女前往佳里派出所;於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許,與B女 及A女在護國宮見面,當天下午先用LINE與B女互加好友,後 再加A女為好友;知悉A女於案發時甫國小畢業,為未滿14歲 之人;於109年6月21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前往A女及B女住於佳里區住處,至同日下午4時許 始離開,期間,B女曾外出4次,留下被告與A女獨處;臺南 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於109年7月22日通報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鑑識人 員在A女位於臺南市佳里區租屋處進行採證,扣得A女藍色短
褲及床鋪上棉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亦陪同A女前 往臺南市立安南醫院驗傷採證,扣得A女內褲。經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發現A女內褲、藍色短褲、住處棉被 均與甲○○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相符,且A女藍色短 褲標示00000000處並有「前列腺抗原檢測」陽性反應,再經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結果認A女處女膜4點鐘、 6點鐘及8點鐘位置有深淺不同之凹陷等情,均不爭執。惟矢 口否認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且亦否認有假借員警職務上之 機會為之:
㈠被告辯稱:B女於109年6月11日當天,因其未備妥資料,故僅 係諮詢,並未受理報案,之後係因B女表示有事情要請教我 ,所以才會約在護國宮見面。109年6月21日案發當時,我躺 在床上休息,A女就靠近我,並問我為何不趕快解決她們家 債務問題,並說B女前幾天有割腕,接著就用手在我的生殖 器那邊摩動,再將我的內、外褲慢慢褪下來,就跟我說叫我 趕快幫忙處理B女的債務。A女又把自己的外褲脫掉,A女本 來也要脫下內褲,是我的潛意識拉住她的內褲,不讓她脫掉 。之後,A女就用她的生殖器在我的生殖器上面摩擦,我很 緊張,怕B女隨時回來會看到,且我本身有早洩,精液就流 出來了,當天我沒有阻止A女是我的錯云云。
㈡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⒈在護國宮時,是A女、B女主動要求與被告加LINE,並留下被 告之電話,甚至事後還由B女主動告知被告母女之住處,此 由A女於審理中證述:「(辯護人問:為何當天你們又有加LI NE?怎麼加的?)證人A女答:媽媽跟被告講不然加個LINE,以 後要聯絡比較好聯絡」、「(辯護人問:所以是媽媽主動加L INE嗎?)證人A女答:是」、「(辯護人問:租屋處地址是媽 媽告訴被告的嗎?)證人A女答:是」,可見係A女及B女欲與 被告聯繫。另於109年6月21日是B女主動要求被告前往租屋 處探視A女,此由B女與被告當日12:31之LINE對話「大哥, 我女兒在睡覺,她好像有些發燒」,被告於12:32以LINE電 話聯繫(見警卷第143頁,刑事辯護狀誤繕為第141頁)可證, 且是A女自己願意喝酒,被告並未強迫。A女於審理中否認案 發當天係B女邀被告去其佳里租屋處之證述,所言不實。 ⒉109年6月21日當天,被告去探視A女時,並未帶酒過去,且對 照檢察官調閱之監視器照片,亦顯示被告並無攜帶任何物品 前往A女租屋處,是A女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被告一直強迫 我喝酒,酒是被告帶來的,是被告從車上拿下來,帶到我房 間等語,並不實在,且與B女於警詢證述:...他問我及我女 兒說要不要跟他喝一杯,我說好,他拿錢叫我去買百威啤酒
,我就到最近之全聯買了2手啤酒(12罐)...等語,亦不相符 。
⒊被告並未對A女為性交行為
⑴A女主張被告第一次請B女出去買酒時,即對A女做出想抱A女 、親A女之舉動,並證述是被告請B女去全聯或便利超商,將 B女支開時,違反A女意願而對之為性交行為。被告否認有上 述事實,蓋第一次B女去買酒,係B女邀請被告喝酒,而第二 次B女出去買酒,是B女見啤酒已喝完,故主動再行外出買酒 ,過程中,被告並沒有抱A女、親A女。倘被告若有此違反A 女意願之行為,為何第一次B女外出返回時,A女不主動告知 ?
⑵A女對於究竟係何時遭受被告為性行為(僅係假設語氣),一直 無法交代清楚。到底是B女第二次前往全聯時?還是B女第三 次前往全家超商時?甚至A女、B女對於B女外出次數,在偵查 及審判中之證述內容,皆不一致,更與檢察官調閱之監視器 資料顯示B女出去4次不符(被告主張,其印象中,B女只出去 3次)。
⑶對於被告叫B女去買酒時,被告對B女說了什麼話,A女證述: 叫媽媽買久一點,沒有其他的等語,B女則證述:被告叫我 出去買東西吃,等他電話再回來,可是我在外面等不到他的 電話,我就先回家了,我回家看到的狀況是被告穿著四角褲 坐在床上,我女兒在浴室沖澡等語,2人證述內容亦不相同 。
⑷由以下B女對於前往全聯、全家之描述,很明顯可以看出, B女刻意製造A女與被告獨處時間,非一般母親該有之行為。 於警詢稱:(請妳敘述AC000-A10961遭性侵之過程?)過程我 沒有看到...他問我及女兒說要不要跟他喝一杯,我說好, 他拿錢叫我去買百威啤酒,我就到最近的全聯買了2手罐裝 啤酒(12罐),他拿給我女兒1瓶,給我1瓶...甲○○大約喝 了6瓶後,他去上廁所後出來,就拿1百元叫我去超商買東西 ,順便坐一下,他有事情要跟我女兒聊。我當時不以為意, 就騎我的機車出門,我就騎機車到中山路正一旁的全家便利 商店,買了一支熱狗坐在超商外面吃,坐了約5分鐘,因為 頭暈,我就騎回住處,發現房門上鎖(我出門時並未上鎖), 我拿鑰匙要開門時,甲○○走到門邊隔著門跟我說,他跟妹 妺還沒聊完,叫我再出去逛一逛再回來,我又到全家超商坐 了約5分鐘,因為我頭真的很暈,我就回來了等語;於偵查 中證述:大概在下午3點左右,那時候已經喝完兩手啤酒, 被告叫我出去逛一逛,他有事情要跟AC000-A109161號女子 說,之後他會打電話叫我回來,我當下想說被告是警察應該
不會知法犯法,我就想說順便去買吃的,所以我就去佳里區 中山路的全家買飲料跟熱狗,有在全家裡面待一下下,後來 我有回家敲門,因為我出來的時候門沒有鎖,被告就到門邊 跟我說,他還沒跟AC000-A109161號女子講完話,請我出去 再繞一下...等語。按照一般經驗法則,一般正常之母親, 絕不會讓正在生病尚未成年之女兒,單獨與一位成年男性獨 處,又在女兒發燒狀況下,同意女兒喝酒。且倘若如B女所 證,被告要與A女談事情,為何需要B女離開家中,為何B女 未有起疑,而放心丟下生病中之A女,一人前往超商吃東西 ,並能清楚計算其所待在超商時間?當B女返家發現房門上鎖 ,僅因被告告知其與A女未談完,身為人母之B女不疑有他, 再次外出,種種行為,反於一般常理。
⑸若被告真有違反A女意願對之為性交行為(僅假設語氣),A女 應對被告射精位置知之甚詳,然A女對此部分之陳述,歷次 不同。A女於109年9月26日訊問時指稱:「(甲○○當天有無 射精?)有。他有射精在我的身體裡面,但是也有流出來,因 為媽媽剛好回來,我就進去廁所沖澡」、「(甲○○到底有 無碰過你的內褲?)沒有」、於109年12月15日訊問時稱:「 (被告甲○○於民國109年6月21日下午,在位於臺南市佳里 區住處跟你為性交行為射精在哪裡?)射在我私密處上方,但 是我不太知道被告甲○○有沒有射精在我體內」、於審理中 證述:「(後來被告有射精嗎?)有,他射在外面」、「(你有 無印象是射在外面的哪裡嗎?)沒有印象」。另據B女於109年 12月15日訊問時證述:「(被告甲○○於民國109年6月21日 下午,在位於臺南市佳里區住處跟AC000-A109161號女子為 性交行為有無射精?)AC000-A109161說被告甲○○射精在她的 鼠蹊部附近,因為我有問AC000-A109161有沒有什麼東西在 她身上,AC000-A109161跟我講就是有稠稠的東西在她身上 ,然後我看到AC000-A109161的時候,她已經把東西沖掉了 ,所以我並沒有實際看到那個東西」、於審理中則證述:「 (你女兒有跟你說被告有射精嗎?)有」、「(射在何處?)射在 肚子」等語。由A女有如此諸多不一致之說法,可見A女、B 女所述非親自見聞,非親自經歷,而是自行杜撰。 ⑹對被告案發當日所穿著之內褲,A女、B女皆證稱被告穿著四 角內褲,惟本案所扣得被告之內褲皆為三角內褲,被告也無 著四角褲之習慣。
⑺A女自身對於案發當天,是否正逢月經週期也說法不一。於 偵查中證稱:「(109年6月21日妳當天是否月經來?)對,因 為我有紀錄,我記載在手機裡面,我都有在紀錄這個部分」 、於審理中則證述:「(請問6月21日在佳里租屋處那天,你
說被告有將生殖器放入你的生殖器,當天你是否剛好月經來 ?)月經剛走的第一天」、「(是月經剛走、月經來、還是在 月經期間?)剛走」。
⑻就B女如何進入租屋處,發現被告與A女,A女為何進入廁所等 ,A女與B女說法也完全不同。A女在偵查中證稱,係被告將 房門壓住,B女衝進屋內,而A女會躲進廁所,是因為廁所較 隱匿,可以和B女對話,並於B女拿止痛藥使其吃下後,A女 才沖澡。然於審理中,A女又證稱,是被告主動開門,並於 被告開門前才停止性行為,並叫A女進入廁所內,A女隨即沖 澡。
⒋倘若被告有對A女為違反其意願之行為,為何未於案發第一時 間報警?A女、B女顯非一般性侵害之受害人、受害人家屬該 有之反應。
⑴依照A女之證述,被告在B女第一次外出時即對A女有又親又抱 行為,為何不在B女第一次外出回來時,即向B女求救,或者 阻止B女第二次外出,以避免被被告單獨相處?其至該處為分 租套房,應有其他住戶在,卻不對外求救?
⑵本案發生當下,A女、B女未直接報警及驗傷,而是經由家防 中心通報才進入司法調查,且B女於案發後,還讓被告進入 家中。
⑶案發時間點過後,A女及B女均有與被告聯繫,甚至A女還願 意接聽被告之電話,對被告之關心亦有回應。有A女於審理 中證述:「((提示同上卷第27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 6月23日時,請問是你打電話給被告的嗎?)是被告打給我的 」、「(你說了甚麼?)忘記了」、「(所以你跟被告是有對話 的?)是」、「((請求提示同上卷第27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6月23日的通話紀錄中,有1通1分19秒的通話內容,是你 跟被告間的對話嗎?)是我與被告的通話,內容沒有印象」、 「((請求提示同上卷第27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月24日 的對話內容,被告問你『你媽媽有無把3萬元拿去還給阿林 Y』,下面回覆是你回覆的嗎?)是我回覆的」、「(下面回說 『有,大概六點多拿過去』這句話是你回的嗎?)我回的」、 「(你何會回這句話?)媽媽請我回他的,但我不知道原因」、 「((請求提示同上卷第27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有沒 有好一點』下面的回答是你回的嗎?)是」;B女於審理中甚 至證稱:「((請求提示109年度他字第3864號第31頁LINE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阿伯,剛剛媽媽忘記跟你借錢,你要去 拿藥,不然心臟又像昨天一樣掛急診』,這個訊息是誰傳的 ?)應該是我女兒傳的」等語。則於本案發生後,A女與被告 仍有聯繫,甚至通電話,未有懼怕被告之反應,倘被告真有
違反A女意願對其為性交行為,A女、B女豈會願意與被告互 傳訊息、通話?
⑷B女於警詢時雖證述於本案發生後,A女有出現異常舉止:「 (妳女兒遭性侵後,有無出現異常舉動?)有,我女兒自遭性 侵後,我發現我女兒有自殘的舉動,她會拿沒水的原子筆畫 她的手臂,劃出血絲,也會偷拿我的美工刀偷偷割臂,劃出 一條條的割痕,我有問妺妺到底怎麼了,妹妹表示"阿伯"傷 害她,讓她覺得沒有勇氣活下去...」,但已為A女於偵查中 反駁證稱與被告無關:「檢察官當庭檢視被害人雙手。經檢 視被害人左手有3處舊傷痕」、「(妳的左手為何會有三處傷 痕?)那時候還沒有認識被告,我當時壓力很大,我男朋友又 跟我提分手,隔天又要考試,我壓力太大,我才受不了拿紅 筆劃手有劃出傷痕」、「(妳有無因被告上開行為,在妳的 手臂劃傷嗎?)沒有」。
⒌A女主張其於109年6月21日以後並不再與被告聯繫,其所傳 送之訊息皆為B女以其名義所為,並非實情,且有違常理。 ⑴如前所述,A女已證述其於109年6月21日以後,尚有與被告 聯繫、通電話。
⑵A女、B女主張互用對方LINE帳號與被告聯絡顯屬怪異,尤其 同一談話主題內容,上一分鐘是A女,下一分鐘是B女,更不 符合吾人日常經驗法則。
⑶至於A女主張其所傳之LINE訊息較少標點符號,B女則較多標 點符號,更不符合客觀事實,蓋在卷內之LINE對話紀錄,根 本無從分別,對話內容沒有標點符號多寡之差異,甚至連B 女自己也無法區分。B女一方面主張,2人會互相使用對方之 手機LINE帳號傳送訊息給被告,卻對辯護人開庭時提示之對 話紀錄資料均稱無印象,企圖迴避問題。
⒍公訴意旨指稱,被告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公務員利用職務 上機會犯罪一事,並非事實。
⑴被告並未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而被告於案發當時雖具警 員身分,但與A女、B女互動並未強調被告身分,亦未利用身 為警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逼迫A女配合或違反其意 願,此由A女於審理中證述:「(你們跟被告有過接觸,有無 想過是因為被告具警員身分可以保護你們或是被告可以提供 法律諮詢,是否因為這樣而跟被告聯繫嗎?)沒有,我沒有想 過這樣,我不是因為被告有警員身分可以保護我們而跟他聯 繫」等語,即可得知。
⑵又案發時,被告並未執勤,為休假狀態,被告係基於個人身 分,前往A女、B女之租屋處,無關被告職權,此可自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之勤務分配表及證人丙○○
於審理中之證述,即可得知。被告於案發當日前往上開租屋 處,係基於B女之請託,始前往探視A女,並無公訴意旨所指 假借職務上之機會。
⒎證人丙○○於審理中之證述,有如下諸多錯誤: ⑴被告從事警察工作,兢兢業業,熱心服務民眾,並無證人陳 建宏所述態度消極、未主動提供民眾協助之情形。 ⑵證人丙○○雖證稱,若民眾因生活困難前來派出所求助,會請 區公所作急難協助,請民眾留下資料。然員警基於個人原因 ,或基於熱心助人,對於缺錢民眾,直接給予金錢,絕非少 見,且亦為各警局表揚、媒體所讚許,被告出借金錢予A女 、B女,絕非特例。
⑶民眾前往警局、派出所求助、諮詢、報案所應進行之作業程 序,並非皆須開立三聯單,證人丙○○證稱:民眾報案需開立 三聯單等語有誤,且事後又改稱:若民眾資料不齊,則不需 開立等語,及補充:此時會由員警開立「其他受理民眾報案 紀錄表(其他案類)」等語。然:
①依據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要點之第3點規定:本係 統將前端文書與後端處理系統整合,其使用由員警登入受理 報案平臺,並進入下列系統進行作業(以下簡稱作業系統): ⓵一般刑案作業系統:一般刑事案件受理、筆錄製作、報案 三聯單製作及刑案紀錄表輸入等作業。....⓶其他案類作業 系統:受理民眾檢舉、陳情等報案之登錄、處理、通報及管 制等作業。若屬刑事案件,則應登入一般刑案作業系統,而 非登入其他案類作業系統(即證人丙○○所稱之其他受理民眾 報案紀錄表(其他類)),此部分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網站之常見問答中民眾臨櫃報「非刑事案件」須知,即載明 針對民眾臨櫃報案屬非刑事案件者,始可開立受理案件登記 表。
②再自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事案件業規定來看:第18點,無 刑案現場致不能勘察確認所報案情是否成案,而報案人堅持 索取報案三聯單時,受理機關得以書函等書面文件,核實答 覆。本案B女前往被告任職之派出所時,並非報案,僅係要 查其名下是否有車,被告就B女片段之陳述研判,B女可能遭 人詐欺,但囿於資料不足,且無刑案現場可勘查,故請B女 補提資料,而無開立三聯單。是以,被告處理流程,實符合 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⑷關於應登記於工作紀錄簿之事項,實則員警可基於職權判斷 應登載之內容,而非就員警所有工作內容全部紀錄。證人陳 建宏於審理中雖證述稱:就民眾報案之案件類別無法區分時 ,應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一般細心之員警都會登記,如
果不登記,有引發檢舉的話,督察單位會來查工作紀錄簿, 若沒有的話,就會遭受處分等語。然證人丙○○並未舉出係 依何法規命令要求員警必須將所有民眾詢問事項記錄於工作 紀錄簿,而是證稱「細心的員警會登記」。而所謂「細心的 員警會登記」,不就代表員警可依職權判斷何者應為登記。 且民眾會檢舉,往往是因為民眾報案,警察機關未依職權處 理或處理不當,若民眾僅詢問,未有報案之意,自不生檢舉 狀況。而本案B女來派出所時,因資料不全,案情模糊,被 告遂告知B女,若要提告,可再來派出所尋找被告報案,是 以B女當下前往派出所,僅係詢問警察機關之意。後續A女、 B女並未準備案件資料,亦未要求報案,而係基於先前警局 詢問之數面之緣,向被告借錢,此皆是針對被告個人,與警 察職權無關。
二、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6月21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前往A女及B女位於臺南市佳里區之租屋處,至同日 下午4時許始離開,期間,B女曾外出4次,其中2次B女係前 往全聯福利中心購買啤酒,而在B女外出時,只有被告與未 滿14歲之A女獨處一室;另鑑識人員在上開租屋處床上所扣 得之棉被,及A女案發當日穿著之藍色短褲暨內褲,經送鑑 驗,在A女內褲標示00000000處、藍色短褲標示00000000處 、00000000處與00000000處,及棉被標示00000000、0000 0000處,檢出相同之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甲○○型別 相符等情,除據被告自承屬實外,另有A女、B女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及鑑定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生物技士鄧瑞林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臺南市警察局佳 里分局偵查佐林雅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卷附之路口監視器翻 拍照片共25張(警卷第59至75頁、第77至93頁)、全聯福利中 心及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翻拍照片共5張(警卷第95至97頁、 第99至103頁)、全聯福利中心電子發票2張及全家便利商店 電子發票1張(警卷第105至107頁、第109頁)、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佳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1份暨照片共48張(警卷第 207至209、第153至199頁)、刑事案件證物109年7月23日南 市警佳鑑字第1090723147號採驗紀錄表、109年7月29日南市 警佳鑑字第1090729070號採驗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 里分局送驗證物清單一覽表暨影像18張(警卷第201至203頁 、第205至206頁、第215頁、第217至225頁)、A女及B女之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6 日刑生字第1090080239號鑑定書暨照片(109年度偵字第1376 6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191至206頁)等可資參佐,此部分
事實洵堪認定。
㈡本案爭點一為,被告與A女獨處時,有無違反A女之意願,對 A女為性交行為?被告對此雖予以否認,惟:
⒈此部分犯行,業據A女於審理中證述:「(109年6月21日被告 有到你們佳里區的租屋處嗎?)有」、「(當天發生甚麼事? )當天發生他性侵我的狀況」、「(你有辦法講述當天情形嗎 ?)當天因為媽媽人身體不舒服,我也不舒服,我們沒有去 看醫生,然後媽媽就用我的手機傳訊息給被告,跟被告說『 妹妹身體很不舒服』,被告就說他要來家裡面找我們一趟, 要找我們可以接受,但是他還帶酒來,然後有強迫我喝了兩 瓶酒,再來媽媽跟被告把啤酒喝完後,被告就請媽媽去外面 再買一手啤酒回來,就趁媽媽出去買酒的時間,性侵了我、 「(當天被告性侵你時,你身上的衣服和褲子都有脫掉嗎?) 是被告脫的」、「(被告是如何脫掉你身上的衣服和褲子的 ?)他就強制把我的衣服脫掉,然後再慢慢把我的內褲跟外 褲脫掉」、「(被告自己身上的衣服和褲子呢?)他先把他自 己的上衣脫掉,再來把我的褲子脫掉後,他就把他自己的褲 子那些都脫掉了)」、「(脫掉完褲子發生了甚麼事情?)他 把他的生殖器放到我的陰道口內」、「(後來呢?)過了一段 時間,媽媽也買酒剛好回來,被告聽到媽媽的摩托車回來後 ,他不但沒有趕快起來把自己收拾完,反而把媽媽反鎖在外 面,然後性侵直到他的生殖器有射出他的精液之後,就叫我 去廁所,然後開門讓媽媽進來」、「(媽媽是如何進來的? 媽媽進來前有說什麼嗎?)她說她是小樂,她要進來家裡面 」、「(所以當時你們家的門是被鎖的嗎?)是」、「(媽媽 進來時你人在哪裡?)廁所裡面」、「(你當時為何會到廁所 ?)是被告叫我到廁所裡面去」、「(後來你媽媽進來時,你 人還是在廁所嗎?)是」、「(你媽媽進來有跟被告講到話嗎 ?)沒有,媽媽看到我在廁所裡面,她進門後就先去廁所找 我,然後我還在廁所裡面時就問我說我跟被告發生什麼事情 ,我就跟媽媽講說阿伯把他的生殖器官插入我的生殖器官裡 面,然後媽媽就說叫我不要怕,她會處理」、「(就你之前 在警詢和偵查中,你是說你跟媽媽講阿伯有對你做生小孩的 事情,你跟你媽媽講的內容到底是哪一種?)是阿伯有對我 做出生小孩的事情」、「(後來你說你媽媽怎麼處理的?)媽 媽就說他要帶我去報警,可是因為那時被告叫我不要跟任何 人講,我也會怕,所以我就沒有當天馬上去警察局報案」、 「(當天為何會害怕去報案?)因為被告是一位警察,且他有 叫我不要跟任何人講這件事」、「(在何時跟你講的?)他叫 我去廁所之前叫我不要跟任何人講」等語綦詳。
⒉再者,證人B女於審理中亦證述:「(109年6月21日在你們 佳里區的租屋處發生什麼事情?)那天被告到我的租屋處, 他去的時候有喝酒,他告訴我請我去買個東西,等他的電話 再回到租屋處,後來我不疑有他出門去,大概等了10、20分 鐘左右,時間上我沒有特別注意,沒有等很久,但也沒有等 到他的電話,我就回到租屋處,回去時發現被告怪怪的,被 告只剩四角褲坐在床上,我的女兒在浴室沖身體,我看到的 跟記得的大概是這樣」、「(被告到家裡時你是否還有外出 ?)外出兩次」、「(你是否可以確定是兩次?)現在要回想 ,有點難想,我沒有印象了」、「(從你的車籍資料及監視 器記錄顯示你進出家裡四次,對此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你當天有詢問你女兒什麼事情嗎?)我有問,可是我 女兒不太願意講」、「(依照你之前所述,你女兒有跟你說『 阿伯對我做出生寶寶的事情』,有無此事?)有」、「(後來 怎麼處理?)經由社工報案處理」、「(報案的時間已經距離 當時有一段時間了,這點你可以確認嗎?)可以」、「(當初 第一時間為何沒有想要報案?)那時我有想要報案,但小朋 友意願不高」、「(為什麼?)我現在想不起來,當時我有問 孩子,也是藉由社工詢問才講出這些事情的」、「(你現在 對過去的事情沒有印象是甚麼原因?)我之前有服用精神憂 鬱的藥物,加上我現在懷孕的狀況,所以記得不是很清楚」 等語,及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對AC000-A109161號女子為 性交行為時間點?)大概在下午3點左右,那時候已經喝完兩 手啤酒,被告叫我出去逛一逛,他有事情要跟AC000-A10916 1號女子說,之後他會打電話叫我回來,我當下想說被告是 警察應該不會知法犯法,我就想說順便去買吃的,所以我就 去佳里區中山路的全家買飲料跟熱狗,有在全家裡面待一下 下,後來我有回家敲門,因為我出來的時候門沒有鎖,被告 就到門邊跟我說,他還沒有跟AC000-A109161號女子講完話 ,請我出去再繞一下,但因為那時候我頭很暈,坐不到5分 鐘我就直接回家,我就發現家裡門鎖兩個鎖都鎖住了,我就 覺得很奇怪,我在開鎖的時候被告很緊張,一直問我『你是 不是小樂』,我就說我是小樂,我就把門打開,看到被告只 剩下一條四角内褲,是沒有圖樣,白色的,被告也沒有穿上 衣,我就覺得不太對勁,我趕快跑去浴室看AC000-A109161 號女子,問AC000-A109161號女子發生什麼事情,AC000-A10 9161號女子就哭著並抱著我說『阿伯對我做出生寶寶的事情』 ,我出來當做沒什麼事情,過一下子AC000-A109161號女子 穿好衣服出來,被告沒有馬上離開,他說要不要再喝個酒, 我說不要頭很暈我想睡覺,被告離開之後...」、「(妳在廁
所問AC000-A109161號女子時,她當時情緒如何?)AC000-A10 9161號女子當時在哭...」等語。
⒊對照A女及B女之證述,可知在B女最後一次返家開鎖當時,被 告正匆匆忙忙結束對A女之性交行為,接著,B女進入屋內後 即直奔廁所,並與A女對話,就A女及B女對話當下之時間點 而言,與剛結束之性行為間,可謂十分緊密相接,幾乎與當 場無異,衡諸常情,一般人在如此短暫之時間內,所為之反 應往往係不加思索,虛偽造假之可能性自係極低。是以A女 在其母親B女詢問時,立即供稱「阿伯對我做出生寶寶的事 情」,同時出現「哭」之情緒反應,已足認定A女之指訴為 真。
⒋另參諸證人即社工吳○雯於偵查中證述:「(你何時開始處理A C000-A109161號女子個案?)109年7月9日開始受理,我是收 到被害人就讀的學校通報,陳述被害人有遭受媽媽的朋友有 一些身體的碰觸,疑似有性侵害的情形」、「(AC000-A1091 61號女子個案有什麼樣情形?)7月13日下午2點半左右到被害 人家裡,我一開始跟被害人提到這件事的時候,被害人的情 緒還可以,談到比較後面的時候,提到被告有對她做一些插 入性的行為,被害人的情緒就有比較明顯的起伏,就說對方 是警察,為什麼警察可以做出這樣的行為。後續有跟被害人 及媽媽提到有無要走司法程序,被害人就頭低眼眶泛淚,有 點把頭埋在棉被裡面」、「(109年7月9日介入時,有無安排 AC000-A109161號女子採證?)在7月13日有對被害人提到要 驗傷,但她的情緒反應比較大,被害人重覆提到她很害怕, 有點是害怕這件事情有其他人知道」、「(被害人及被害人 媽媽一開始不想要張揚原因為何?)我有問過被害人,她是 擔心對方是警察」、「(AC000-A109161號女子為何不願意去 警局作筆錄?)那時候是因為對方在該處服務,怕對方知道她 們有去報案」等語,由事隔多日後,A女在陳述被性侵之過 程,在講到核心環節時,仍難掩情緒之起伏,且對於即將面 對之司法程序,將無可避免地被迫要再重提此事,甚至必需 面對具有警察身分之被告時,又表現出低頭泛淚、把頭埋進 棉被裡之無助、無奈神情舉止,A女各種害怕回憶及面對與 被害情節相關人、事、物之舉,亦足以佐證其指證為真。 ⒌被告雖否認犯罪,並以前詞置辯,惟:
⑴被告對於與A女獨處期間,究竟發生何事,偵查及審判中之供 詞完全不同。於警詢時先供稱:我到ACOOO-A109161租屋處 後,就摸ACOOO-A109161A額頭,我說沒有很燙,ACOOO-A109 161A說有些給她吃過藥,我說要不要先帶去看醫生,她說有 先吃退燒藥。後來AC000-A109161A她問我是否有喝酒,我回
答是,她問我還想不想喝,我反問她想喝嗎,她說好,我就 拿1千元給ACOOO-A109161A,後來AC000-A109161A就買了6瓶 百威啤酒回來,她還拿一瓶給女兒喝,我問你女兒在發燒, 你還拿給她,她說女兒想喝我也阻止不了,我們3人就開始 喝啤酒,喝完6瓶後,ACOOO-A109161A又出去買了6瓶回來喝 ,但沒有喝完我就回新營去了云云;於偵查中面對檢察官2 次偵訊時亦稱:「(你有無與AC000-A109161號女子於民國10 9年6月21日下午AC000-A109161A號女子去全家的時候,在AC 000-A109161號女子位於臺南市佳里區住處發生性交行為? 過程如何?)沒有發生過性交行為」、「(你有無在AC000-A1 09161號女子、AC000-A109161A佳里區租屋處性交或是打手 槍過?)沒有」、「(你有無留精液在AC000-A109161號女子、 AC000-A109161A佳里區租屋處?)沒有」、「(你確定你都沒 有碰過AC000-A109161號女子的外褲嗎?)都沒有」、「(為 何在取自AC000-A109161號女子藍色短褲有採到你的DNA?) 我不知道」、「((提示109偵13766卷二第199-200、205-20 6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6日刑生字第10900802 39號函鑑定書)為何棉被與你的DNA型別相符,有何意見?) 我沒有做就是沒有做,有做我會承認」、「((提示109偵13 766卷二第199-200、202-204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