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86年度,114號
KSHM,86,附民,114,20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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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鴻林藥品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五十號
   法定代理人 黃村雄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被   告 台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潮州鎮○○路三六號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原名張朝霖)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0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文雄
                    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郭雅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琇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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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林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