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MAS WAHYU PRATAMA (中文姓名:達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撤緩偵字第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IMAS WAHYU PRATAMA (達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DIMAS WAHYU PRATAMA (達馬)所為,係犯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 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 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卻仍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之狀態下,猶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顯 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造成公共危險程度不輕;惟念及 被告本件是初次犯下不能安全駕駛罪行,且犯罪後坦認犯行 ,態度尚可,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印尼籍 外國人,因工作原因合法居留在我國,其雖因本案酒後駕駛 罪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考量被告在我國先前無 其他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可以參考,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將來有繼續危 害我國社會安全之可能性,故本院考量被告這個案件的犯罪 情節、性質及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等情況,認為沒有必要 在刑罰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將被告驅逐出境,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215號
被 告 DIMAS WAHYU PRATAMA(達馬,印尼籍) 男 27歲(民國83【西元1994】年6月12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號 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編號:DC000000 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IMAS WAHYU PRATAMA(下稱達馬)於民國109年8月28日19 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工廠警衛室飲用啤酒2 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0時10分許,騎乘電動自行 車上路,於同日20時25分許,行經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與 土庫路226巷交岔路口處,經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攔查,發 現其身上帶有酒味,並於同日20時27分當場對其施予酒精測
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MG/L)之 數值,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達馬坦承不諱,且有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儀器器號A1913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王宇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豫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