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被 告 朱珮珊
選任辯護人 張簡宏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14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鄭智仁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智仁、朱佩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核 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 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惟因本件尚有應行審酌之處,此部分有不得為簡式 審判程序之情形,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 程序審判之。鄭智仁部分原依簡式審判程序辨論終結,於法 同有未適,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