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610號
TPDV,110,除,161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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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林燦煌竑耀起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0年除字第16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09年9月30日 3,150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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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