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鍾葉青
代 理 人 連翊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 1 10000 002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 1 1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