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任晚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245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30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49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33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139 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票號不詳 1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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