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王淑貞
訴訟代理人 余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國際精鑽基金 19-D00-00-0000000-0 1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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