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訴訟代理人 鄭旭峰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焦佑鈞)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5月17日 3,848,831元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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