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洪嘉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0年除字第14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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