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周義碧
代 理 人 蕭光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9-ND-52125-4 1 1000 002 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9-ND-52126-9 1 1000 003 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9-ND-52127-5 1 1000 004 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9-ND-52128-1 1 1000 005 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9-ND-52129-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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