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人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木柵分行/吳瑞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08年8月19日 1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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