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30號
TPDV,110,重訴,830,2021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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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3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被 告 李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原 告已就本件起訴,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66,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456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欠181,956元,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110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 表查詢、多元繳費查詢紀錄各1 紙附卷可稽,是依據首揭說 明,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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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