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美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
(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