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78號
TPDV,110,訴,6778,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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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7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高同記

法定代理人 高樹德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敦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真正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或無訴訟能力者,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亦 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敦南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金錢 ,並列被告「敦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甲○○, 但未提出被告「敦南社區管理委員會」存在及何人為主任委 員之相關資料,有原告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訴狀可稽,而 訴外人甲○○於本件起訴前之110年11月10日調解程序,已具 狀表示伊並非「敦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敦南 社區管理委員會」也不存在等語(本院卷第33、43頁),則 本件原告起訴程式是否合法,容有疑義。依上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被告「敦南社區管理委員會」存 在之證據,以及「敦南社區管理委員會」真正名稱及事務所 或營業所、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以利法院送達訴訟 文書。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原告起訴狀主張自己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起訴狀第1頁),惟所附原證一為同段462-1地號 土地之第一類謄本,請原告併於補正狀所主張遭占用土地之 正確地號或謄本為何。又原告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資料結果如 與起訴狀不同,請隨狀補正起訴狀繕本1件供本院重為送達 ,以利時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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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