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67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尹傳興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高莉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複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尹政文
反 訴 被告 史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反訴被告尹政文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及自反
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
之聲明第二項:反訴被告尹政文及史明潔應分別給付反訴原告15
5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合計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13萬5000元(計算式:3
萬5000元+155萬元+155萬元=31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
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