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仁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7,8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7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