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18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
莊友翔律師
被 告 馮正青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其所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包括 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 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即除實行行為 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36 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Facebook網站 公開刊登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文章,原告於其設址地即臺北市 信義區接收前開文章,則本件侵權行為結果地乃在臺北市信 義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我國經濟部結合民間工商團體所設立之財 團法人,以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等事宜為宗旨,於民國10 8年規劃裁撤其所營運之科威特台灣貿易中心(下稱科威特台 貿中心),至109年10月11日,科威特台貿中心正式裁撤,並 依科威特勞工法令規定,於裁撤前3個月通知所有當地雇員 有關裁撤之決定及不續聘之通知,並依法發給資遣費。前開 裁撤之通知對象亦包括孟加拉籍、前於科威特台貿中心擔任 司機及行政職之訴外人Kamaluddin Magedul Hague(下稱Ka mal),Kamal除亦受書面通知將不再繼續僱用外,亦領有科 威特台貿中心發給之資遣費約3163第納爾在案,是科威特台 貿中心所有撤館程序皆合乎當地法令。被告先後於110年1月 18日、110年1月30日及110年2月8日,基於侵害原告名譽權 之故意,於未經查證下,以「Knight Feng」為名在Faceboo
k網站公開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其 中如附表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相關字句」欄所示之言 論(下稱系爭言論)敘述均屬不實,不僅已損害原告之名譽 ,有礙原告推廣商業及貿易等日常業務,更因損及我國外交 形象及關係,總統府及外交部均向原告表達關切,原告已向 被告澄清事情原委,被告仍無刪除系爭文章之意願及舉動, 原告僅得依法起訴。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 項、第195條第1項、第1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將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於Facebook網站 個人頁面連續60日。㈢被告應移除如附表一所示刊登於Faceb ook網站被告個人頁面之貼文。㈣如獲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為財團法人,似仍有名譽可言,但原告係受國家捐助設 置之機構,因代表國家行事不當,而使國家形象受到侵害, 向人民提起妨害名譽之民事訴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不無 疑問。
㈡於科威特台貿中心裁撤時,Kamal工作簽證將於110年3月到期 ,Kamal妻子為家庭主婦,兩人育有一未成年之女兒仍在科 威特當地公立中學就學。Kamal妻女之依親簽證將於109年11 月到期。科威特台貿中心決定撤館係於109年7月通知Kama1 ,當時世界已陷新冠疫情中,Kamal四處接洽民間工作機會 ,但仍須為科威特台貿中心工作至109年9月30日,且嚴格的 防疫管制,致使尋找下一份工作不容易。Kamal急需超過6個 月以上的工作簽證,使其妻與女可因此延長依親簽證。然因 疫情愈趨嚴重,科威特政府於109年8月25日公告,政府單位 聘用外籍員工的簽證,不得簽轉私人企業。是以,對Kamal 自身而言,工作簽證雖可到110年3月,但家人的依親簽證卻 只到109年11月。新規定使Kamal不能到私人企業工作,要留 在科威特,只能找政府機關的工作,但就在Kamal結束科威 特台貿中心的工作合約之際,高齡91歲的科威特國王駕崩, 新國王登基之際,政府機關內部亦在混亂狀態,要找到為政 府機關服務外籍移工工作機會,幾近不可能,且已生病需要 醫療資源的妻子,若回孟加拉,當地醫療困難,形同選擇死 亡,Kamal當時唯一的可能,只剩前雇主科威特台貿中心幫 忙延長新的工作簽證這條路。
㈢被告曾任職於由政府主導成立之財團法人資策會,98年曾遭 派遣至科威特當地負責執行專案,被告亦曾從旁協助科威特
台貿中心籌備,因此被告自科威特台貿中心聘任各雇員之初 ,即認識所有成員。在Kamal自行向杜拜台貿中心主任及原 告秘書長發出求救信無成果,便透過中間人士間接與被告聯 絡,希望被告幫忙,被告認為本案若不使原告或我國政府知 道本案對於臺灣聲譽影響的嚴重性,可能無法於110年3月前 處理,故透過臉書發表系爭文章,利用被告人際網路,尋求 其它各種求助。事實證明,被告選擇以臉書發文之形式,的 確發揮一定效果,Kamal人球問題終告解決。 ㈣被告以區區一平民,對本案毫無利益仍願意幫忙無從屬關係 的Kamal。反觀,原告擁有龐大國家資源,對於自認不正確 之系爭言論,可向社會大眾澄清,以正視聽。原告捨此不為 ,卻向法院尋求正義,不但提起民事訴訟,甚至連刑事自訴 均不放過。對原告本件主張系爭言論不實部分,被告之答辯 詳如附表二「被告抗辯」、「被告查證及理解之事實」欄所 示,可證被告所言為真,且已盡查證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經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Knight Feng」為名 在Facebook網站公開刊登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系爭文章 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言論,系爭文章迄今未刪除,仍存 在Facebook網站等節,有如附表一「證物出處」欄所示之證 物在卷可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9頁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 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民法第26條規定甚明。且 財團法人所受社會之評價,攸關法人目的之達成,則在捐助 章程所定目的之範圍內,自得受關於名譽權之保護,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所謂當事 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在給付之訴,只 須原告主張對被告有給付請求權者,其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 即無欠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 照。查原告係由經濟部結合民間工商團體成立之公益性財團 法人,以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為設立宗旨,有原告之網頁 資料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7頁),依上開見解,原告 在「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目的範圍內,亦得受名譽權之 保護。又本件原告業已主張對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依上開見解,原告即具當事人適格,被告抗辯原告本件 當事人不適格云云,尚無可採。
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184條第1項、第 2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乃主張被告基 於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發表系爭文章,其中系爭言論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因所謂故意侵害名譽權,乃明知且有意使 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且無論是直 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均須對行為之違法性有所認識,此部分 自屬有利於原告之事實,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被告故意侵害 名譽權行為,負舉證之責。茲就系爭言論分述如下: ⒈附表二編號1、7部分:
附表二編號1、7部分之言論,核其性質,應屬事實性陳述, 涉有事實真偽之問題,合先敘明。所謂「丟包」,乃指遭置 之不理之意,而所謂「人球」,則指沒人願意照顧或收留的 人。原告主張科威特台貿中心業已合法終止與Kamal之僱佣 關係,Kamal僅需取得離境證明文件,即可自行向旅行社訂 機票離境,Kamal並非遭「丟包」而無處可去之「人球」等 情,固已提出科威特台貿中心通知Kamal不續聘之通知書、K amal領取資遣費簽收單、科威特台貿中心主任與我國駐科威 特代表處人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63 頁至第69頁、第81頁)。然被告抗辯科威特台貿中心裁撤後 ,Kamal妻女之依親簽證即將到期,Kamal一家因醫療、就學 等因素有不能回孟加拉之理由,科威特當地修改簽證移轉規 定,政局亦不穩定,只有透過原告幫忙展延簽證才能留在科 威特,但原告裁撤後兼管科威特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台 貿中心(下稱杜拜台貿中心)於109年12月間回覆不能幫忙 展延簽證,Kamal是透過訴外人即科威特台貿中心前雇員Kha cy輾轉聯絡上被告尋求協助等情,亦已提出訴外人杜拜台貿 中心廖光蕾經理與Khacy於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27日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廖光蕾與Kamal於109年12月30日對話紀 錄、Kamal於110年1月間致杜拜台貿中心主任王信雄電子郵 件、Kamal於110年1月14日致原告秘書長電子郵件、Kamal於 110年7月30日出具109年、110年自身經歷自述文各1份為證 (見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4頁、第197頁至第198頁、第225 頁至第228頁、第253頁至第254頁)。進一步細繹Kamal於11
0年1月間致杜拜台貿中心王信雄主任電子郵件顯示(見本院 卷第225頁至第226頁):「杜拜台貿中心親愛的王主任,我 是Kamal Udinn.我寫這封信是希望請你幫忙延長我和我家人 的簽證。因為COVID,科威特今年突然改變了簽證的政策。 雖然我已經找到新工作,但是在我嘗試之後,政府不允許我 把我在政府機關下的簽證轉移至私人企業。如果我的簽證效 期低於六個月,沒辦法更新我的妻女的簽證。現在我的簽證 也即將逾期。我的太太和女兒的簽證從去年11月就已經過期 了。罰金是每天8科幣,我已經為此被罰了超過600科幣了。 我得要一直負擔罰金到回國。在此同時,又因為找不到機票 ,沒有任何旅行社或航空公司願意賣票給我和我的家人。我 的家人只能在受到監禁的狀況下離境(這是我絕對不希望他 們受到的待遇)。科威特政府為此向孟加拉大使館收費,我 相信在這個狀況之下,孟加拉大使館會為此向台灣代表處聯 絡,而這也同時會是科威特台貿中心的問題,雖然他已經關 閉了。正如你可能已經知道的,因為COVID而封城加上科威 特台貿中心是在新的簽證政策施行之後關閉,我的家人和我 被困在科威特而且因為無法延長合約而變成非法居留。我的 處境是,無論我們想要離開科威特或留在科威特,我們都需 要有效的簽證。你是我的老闆,而且在科威特的新政策以及 代表處的觀點,只有你能幫忙我。請問你是否能提供我短期 工作合約?駐科威特代表處的Milad領事告訴我,只要你提 供合約,代表處立刻可以幫我申請簽證。他也跟新大使討論 過了,新大使也同意。我不需要薪水,我可以做任何你要我 做的事。這個合約只是與駐科威特代表處有關而非科威特政 府。這也不會給你造成任何麻煩。王先生,我從九年前科威 特台貿中心自其設立起就在這工作了。無論(每一任)主任 要我做什麼,我都有做到。我為貿協和我的家人非常努力工 作。請以人道幫忙的角度思考,幫忙我和我的家人。」,佐 以Kamal於110年7月30日出具之109年自身經歷自述文記載( 見本院卷第197頁至第198頁)「…在TTC-Kuwait(即原告) 結束之後,我只能去找其他政府機關的工作,或是想辦法在 合約結束之後馬上回國,否則我的家人就會變成非法居留。 但是我的雇主在合約終止之前,完全沒有跟我討論可以怎麼 辦。…」、「…所以最好的作法是,如果原雇主可以協助延長 自己的簽證,讓我可以更新家人的簽證以避免成為非法居留 ,這樣我可以多一點時間找其他辦法轉移我的簽證。7.可是 我的雇主一直到十二月底都沒有給我明確回覆。這段期間因 為家人簽證逾期,我的家人生活在壓力下,我的女兒也無法 繼續就學…」,足見被告根據Khacy提供之Kamal簽證延長困
境乙案相關資訊,有相當理由確信僅有原告營運之杜拜台貿 中心能協助Kamal工作簽證延長事宜,卻未妥善協助,因此 發表系爭言論認Kamal有遭「丟包」之情形,致Kamal陷於孤 立無援之「人球」處境,實則此部分言論之射程範圍,不涉 及原告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目的之達成,難認原告得受名 譽權之保護。縱認因此影響原告之對外形象,間接影響原告 章程目的之達成,原告得受名譽權之保護,被告與原告間並 無怨隙,於Kamal乙案並無利害關係,出於監督半官半民性 質之原告之公益動機,發表附表二編號1、7之言論,難認係 出於侵害名譽權之故意,且被告附表二編號1、7之言論與事 實相符,並無以不實陳述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至原告雖 主張已於110年1月26日邀請被告至原告處,向被告清楚說明 事情原委,原告非但未撤下附表一編號1、2之文章,反而續 發附表一編號3、4之文章,可見其侵害名譽權之故意云云, 然原告雖已向被告澄清原告認知之事情原委,被告根據原告 、Kamal兩方提供之說明與資料,於分析判斷後仍得基於確 信發表文章,不得僅以原告曾向被告說明,被告卻持續發表 文章,即驟認被告有侵害名譽權之故意,況被告發表之附表 一編號3、4之文章,內容主要係在更新Kamal妻子之最新病 況,及呼籲有關機關儘速協助處理Kamal延長簽證困境乙案 ,實難認有何侵害名譽權之故意。
⒉附表二編號2、8部分:
附表二編號2、8部分之言論,核其性質,應屬事實兼意見評 論,合先敘明。原告為經濟部結合民間工商團體設立之財團 法人,以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為宗旨,前在科威特營運科 威特台貿中心,並於109年10月11日裁撤科威特台貿中心, 此為兩造所不爭。是原告本有對外代表單位之性質,原告營 運之科威特台貿中心裁撤時,後續是否妥善安置僱用之外籍 員工,事涉臺灣之國際形象。被告抗辯:因原告未適當照顧 Kamal,造成各國僑民負面議論,故始稱原告「丟國家臉」 ,且被告發表系爭文章乃係希望原告有所作為,始稱「不希 望弄到更丟臉」等情,業已提出廖光蕾經理與Khacy於109年 12月24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Kamal於110年1月14日致原告 秘書長電子郵件、訴外人江瓊如與被告於110年2月2日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Kamal於110年7月30日出具110年自身經歷自 述文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27頁至第 228頁、第237頁、第253頁至第254頁)。依Kamal於110年1 月14日致原告秘書長電子郵件顯示(見本院卷第227頁至第2 28頁):「請貿協秘書長關注親愛的林女士…現在不是一般 狀況,貿協可能不需要為COVID在科威特的蔓延負任何責任
,但是這也很不公平,在科威特公佈新的簽證規則後,貿協 仍然關閉辦公室,資遣員工並且直接把自己當成局外人,卻 把最脆弱的外籍員工和他的家人留在這個死結的處境之下。 我不相信這符合“TAIWAN CAN HELP!!”的價值。我的朋友在 了解我的情況之後,給我看了這篇在外交圈一直在流傳的文 章。https://thediplomat.com/2020/11/taiwan-accused-o f-failing-to-protect-medical-riqhts-of-southeast-asi an-workers/。我曾經因為替台灣工作(九年)很自豪,而 且在科威特和孟加拉繼續幫台灣說好話。但是此時,我還能 用我身的經歷繼續幫台灣說話嗎?或是我變成另一個幫台灣 工作過的受害者?就留給其他人評斷吧。」,並佐以江瓊如 與被告於110年2月2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記載:「(江瓊如 )…那位孟加拉family的問題?已經鬧得沸揚了!在我們的 上課圈也都到處發起了捐款幫助他們全家的啟事,實在是很 糟糕.」,足見Kamal簽證延長困境乙案,在外交圈業已傳佈 ,並引起同情及關注。經核,被告因此發表「更別說丟國家 臉的事怎麼裝死」、「這也是我一開始麻煩臉書善心人士幫 忙傳達(在此一併感謝)給相關高層而不是自己去找媒體的 原因,就是不希望弄到更丟臉」,實無涉原告協助業者拓展 對外貿易目的之達成,已難認原告得受名譽權之保護。縱認 原告得受名譽權之保護,被告之主觀動機係在聲援Kamal乙 案,並非出於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且客觀而言,附表編 號2、8之言論並非不實陳述,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之 評論,自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⒊附表二編號3部分:
附表二編號3部分之言論,核其性質,應屬事實性陳述,涉 有事實真偽之問題,合先敘明。原告雖主張Kamal可自行訂 票返國,與前雇主是否延長簽證無關,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 言論屬不實指摘云云,並以科威特台貿中心主任與我國駐科 威特代表處人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81 頁)。然Kamal之妻與女之依親簽證將於109年11月到期,因 Kamal展延工作簽證之困境,導致其妻女於109年11月後續留 科威特屬非法居留,面臨每日8科幣之罰款,且因屬非法居 留狀態,縱欲返回孟加拉,沒有航空公司與旅行社願意賣票 給Kamal一家人等情,有上開Kamal於110年1月間致杜拜台貿 中心王信雄主任電子郵件可證(見本院卷第225頁至第226頁 )。經核被告基於所接收前開資訊,發表「為台灣賣命的下 場是淪為非法居留」、「孟加拉籍男雇員則面臨想回國沒飛 機只能全家淪為非法居留」,言論之主題除應無礙原告法人 目的之達成,原告應無受名譽權之保護之問題外,縱認原告
亦應受名譽權之保障,被告之言論動機出於公益,非出於侵 害名譽權之故意,且言論與事實相符,並無以不實陳述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情形。
⒋附表二編號4部分:
附表二編號4部分之言論,核其性質,應屬事實性陳述,涉 有事實真偽之問題,合先敘明。原告固主張我國駐科威特代 表處並未表示願意協助延長簽證,且簽證問題亦無法透過前 雇主發文解決,科威特台貿中心已與Kamal無僱佣事實,若 為延長工作簽證,簽署虛偽之工作合約,辦理不實工作簽證 ,實有觸法風險云云,並提出訴外人即駐科威特代表處周明 延秘書回覆原告職員之電子郵件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315頁 )。然原告提出之上開電子郵件固顯示周明延回覆原告職員 Kamal僅於110年1月21日至駐科威特代表處會談,並由周明 延接見,周明延沒有答應Kamal幫忙處理延簽,沒有同意幫 忙申請1年效期之簽證,惟參以Kamal於110年1月間致杜拜台 貿中心王信雄主任電子郵件乃記載(見本院卷第225頁至第2 26頁):「…你是我的老闆,而且在科威特的新政策以及代 表處的觀點,只有你能幫忙我。請問你是否能提供我短期工 作合約?駐科威特代表處的Milad領事告訴我,只要你提供 合約,代表處立刻可以幫我申請簽證。他也跟新大使討論過 了,新大使也同意。我不需要薪水,我可以做任何你要我做 的事情…」,是Kamal述及之對象乃訴外人即駐科威特代表處 之黃冠貯(Milad),非周明延,是原告所執上開電子郵件 ,無從推翻被告所接收之駐科威特代表處Milad曾向Kamal釋 出在一定條件下能協助Kamal申請簽證乙事之資訊,且Kamal 乃請求王信雄主任提供短期工作合約,不要求薪水,工作內 容不拘,是Kamal請求者為「杜拜台貿中心」提供名實相符 之短期工作契約,並無原告所稱配合以已裁撤單位簽署虛偽 工作契約以申請不實工作簽證之情事。再觀以上開廖光蕾與 Khacy間109年12月30日對話紀錄顯示(見本院卷第213頁、 第216頁):「(廖光蕾)老闆說,律師建議他不要簽」、 「(廖光蕾)只有老闆有權可以幫你簽文件,我很抱歉我沒 有權限」,足見被告根據Kamal間接傳遞之陳情資料,如實 轉述發表「代表處已表示願意協助處理延長簽證,但需權責 主管發文」,實與廖光蕾於訴訟外之陳述吻合。綜上經核, 被告如附表二編號4之言論,無礙原告章程目的之達成,原 告應無受名譽權保障之問題。縱認原告得受名譽權之保障, 被告之言論動機出於公益,非出於侵害名譽權之故意,且言 論亦與事實相符,並無以不實陳述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 ⒌附表二編號5部分:
附表二編號5部分之言論,核其性質,應屬事實性陳述,涉 有事實真偽之問題,合先敘明。原告固主張科威特台貿中心 撤館程序一切合法,並無未爆之重大程序瑕疵云云,並以科 威特台貿中心通知Kamal不續聘之通知書、Kamal領取資遣費 簽收單各1份為據(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9頁)。然被告抗 辯其所謂撤館撤序未爆之重大瑕疵係指通知解聘期間未滿3 月,廖光蕾曾向Khacy陳稱科威特台貿中心結束為109年9月 ,且科威特台貿中心於解聘外籍雇員後仍有繼續使用雇員之 情事等情,業已提出廖光蕾與Khacy於109年8月30日、109年 12月3日、109年12月24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Khacy與被告 於110年2月7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 5頁至第196頁、第207頁至第208頁、第211頁至第212頁)。 由兩造提出之上開證物可知,科威特台貿中心係於109年7月 12日通知Kamal將於109年9月30日終止僱佣關係,確實未滿3 月,且科威特台貿中心已於109年10月11日裁撤,於裁撤後 ,廖光蕾仍有請Khacy查看手機提供銀行驗證碼,提供電腦 密碼,Kamal以其名義為科威特台貿中心申請郵政信箱,科 威特台貿中心裁撤後須關閉郵政信箱,關閉亦需Kamal出面 付費。經核被告附表編號5之言論,實無關原告財團法人目 的之達成,應無受名譽權保護之問題。縱認原告得受名譽權 之保護,被告之言論動機出於公益,非出於侵害名譽權之故 意,且言論亦與事實相符,並無以不實陳述侵害原告名譽權 之情形。
⒍附表二編號6部分:
原告固主張本件並無長官們回家升官之情事,被告之言論不 實云云,被告則抗辯係因杜拜台貿中心轄區高達8個國家, 為非洲地區以外所轄國家數量最多之台貿中心,且主任一般 任期為4年,推算杜拜台貿中心主任若任期屆滿回國述職, 應有高升之望。經查,附表二編號6之言論前後文乃:「這 事已經在當地外交圈傳開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最後要被 遣返,孟加拉大使一定會找代表處算帳,已被拔掉外交待遇 近二十年的代表處,只會更加被邊緣化.反正長官們可以回 家升官,台灣形象?就用報喜不報憂的新聞稿蓋掉吧.」, 其言論指涉對象實乃杜拜台貿中心之主管,涉及個人,而非 財團法人性質之原告,難認原告就附表二編號6部分之言論 ,應受名譽權之保障。縱認因杜拜台貿中心主管亦屬原告之 一員,亦涉及原告名譽權之保障,探求附表二編號6之言論 前後文之真意,乃旨在凸有權協助Kamal乙案之權責單位主 管,能出面協助Kamal脫離簽證困境而未協助,且尚可能無 礙後續仕途,難認被告乃基於侵害名譽權之故意始為附表編
號6之言論,況因屬推測語氣,非肯定之陳述,無與事實相 符與否之問題,自無以不實陳述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 ㈢綜合以上,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系爭言論,實無礙 原告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之設立宗旨之達成,原告應無受 名譽權保護之必要。縱認因影響原告對外機構形象,仍攸關 原告協助業者拓展對外貿易之設立宗旨之達成,因此原告應 受名譽權之保障,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均非基於侵害原告名 譽權之故意,客觀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事實。從而,原告 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 規定,為如訴之聲明之請求,應屬無據。至原告另主張因被 告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已屬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云云,惟被告並非基於 侮辱原告之犯意,發表附表編號2、8之言論,亦無侮辱之事 實,被告係根據Kamal間接傳遞之資訊,如實轉述Kamal面臨 之困境,而為附表編號1至8之言論,被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亦不能以誹謗罪之 刑責相繩,是原告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如訴之聲明之請 求,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第1 95條第1項、第18條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於Fac ebook網站個人頁面連續60日。㈢被告應移除如附表一所示刊 登於Facebook網站被告個人頁面之貼文,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 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一:系爭文章
編號 文章名稱 文章內容 證物出處 1 被告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13分於Facebook以「Knight Feng」為名公開刊登之文章。 為台灣賣命的下場是淪為非法居留(補充)有朋友私下問了一些問題,一併說明. 1.貼文只為救人,所有內容歡迎查證,代表處和和權責單位的電話和e-mail都可以在官網上查到,需要當事人的聯絡方式我也可以提供. 2.為什麼不就近尋求行政救濟?面對天龍產油國的官僚,現實條件下的最佳解法就是這樣,這點代表處也很清楚. 3.跟當地外交圈何干?當事人身為台灣駐外單位雇員,多年來幫台灣說好話,現在反被台灣丟包,知情人士一定會四處講,以下歡迎腦補.(舉例,左岸大使館會怎麼搞) 4.為什麼孟加拉大使館之後會找代表處算帳?如果真被遣返,發生費用科威特政府一定會找孟加拉大使館討,人家一定會來找代表處買單,你不乖乖付錢,人家往國內一報,台灣在孟加拉的駐外單位最好會好過.更別說僑民被欺負,搞不好這兩天人家大使就直接電話去給代表吃排頭. 5.權責單位可能擔心什麼?我也不懂.人家只希望你出公文讓代表處好做事,又不是找你要錢(更別說我提到的「重大瑕疵」可能會花更多錢),整件事就只是外館的館內事務(更別說上級單位竟然要看下屬單位臉色這種怪事),根本不用會簽到貿協台北總部或是外交部亞非司,館都已經撤了,就算真有誰要負責,代表處的立場也說得很清楚了. 6.我幹嘛淌這混水?當年科威特台貿中心籌備開館前期剛好是我從資策會科威特辦公室負責人身份離職之前,有支援貿協開館籌備事宜,後來一直往來這些國家,也跟當事人有足夠交情,更別說丟國家臉的事怎能裝死. 7.因為權責主管沒有回應,當事人已直接向貿協秘書長去信陳情,希望能儘快順利解決. #已簽不自殺聲明 #歡迎敲碗等續集 原證4號 2 被告110年1月18日上午7時24分於Facebook以「Knight Feng」為名公開刊登之文章。 為台灣賣命的下場是淪為非法居留, 這算哪門子 Taiwan Can Help?? (請有認識外貿協會或外交部高層的朋友協助轉達,在鬧更大之前趕緊處理) 前年11月,由外貿協會負責營運的科威特台灣貿易中心決定裁撤,去年10月辦公室租約到期正式撤館.原任駐地主管在決定撤館之前就因「不明原因」提前結束任期回台,由杜拜台貿中心兼管.疫情爆發後,撤館程序交由駐科威特代表處及當地雇員處理. 去年8/25科威特政府宣佈,政府單位聘用外籍員工的簽證,不可簽轉私人企業,而科威特台貿中心是以駐科威特代表處下屬單位的名義掛牌,等同政府單位,因此撤館之後雇員無法轉職私企,而逾簽罰金每人(包含名下家眷)每天8科威特幣(約740台幣).兩位雇員當中,菲律賓籍女雇員轉簽為丈夫名下家眷不受此限制,但孟加拉籍男雇員則面臨想回國沒飛機只能全家淪為非法居留. 代表處已表示願意協助處理延長簽證,但需權責主管發文.但當事人多次向杜拜台貿中心求助,希望在可以順利離境前不用面對持續增加的罰金及日後被遣返的風險,至今沒有明確回應. 暫不論撤館程序還有未爆「重大瑕疵」會需要原雇員就近協助(剛到任兩個月的駐科威特代表當然不會知道),身為業主的駐外單位,對於從2012年籌備開館前就聘任到撤館最後一天的老員工的困境,竟然是這種態度. 這事已經在當地外交圈傳開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最後要被遣返,孟加拉大使一定會找代表處算帳,已被拔掉外交待遇近二十年的代表處,只會更加被邊緣化.反正長官們可以回家升官,台灣形象?就用報喜不報憂的新聞稿蓋掉吧. #已簽不自殺聲明 #希望別被國防布 #續集梗已經埋好了 原證5號 3 被告110年1月30日上午8時05分於Facebook以「Knight Feng」為名公開刊登之文章。 外館雇員人球事件更新: 稍早接獲科威特當地友人通知,當事人夫妻因精神壓力過大輪流病倒,昨天(1/29)妻子欲緊急就醫,卻因簽證過期遭公立醫院拒收. 幾天來我與科威特當地的朋友們持續尋求各種方法協助,無暇顧及其他事. 各位與科威特有往來的產官學研界朋友,如有任何可能幫得上忙的管道,敬請不吝提供.感激不盡.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原證6號 4 被告110年2月8日上午7時50分於Facebook以「Knight Feng」為名公開刊登之文章。 外館雇員人球事件後續發展: 據友人轉達,當事人妻子在無法前往公立醫院就診也沒有合法保險可以給付的狀況下,只能自費前往昂貴的私立醫院就診並住院數天,已出院但又惡化,週末又再次自費入院.(離代表處不遠的Hadis醫院) 當地不同社交圈的友人告知,這事在科威特已經傳開了,除了我和當地友人想辦法協助外,隨狀況惡化,已有不同國籍的在地社團發起捐款,相信已經有僑胞告知台灣駐科威特代表處了.這也是我一開始麻煩臉書善心人士幫忙傳達(在此一併感謝)給相關高層而不是自己去找媒體的原因,就是不希望弄到更丟臉,可是現在... 這本來不干我事,之所以冒著被查水表的壓力還要把這件事講出來,原因很簡單,一個跟新北市人口差不多的國家,八卦真的傳很快,名聲和人脈真的很重要.當地有往來的廠商們分別來問,如果不做點什麼,被貼上標籤的話,未來怎麼繼續在那個市場混? #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 #歡迎查證 #感謝關心我還活著 原證7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相關字句 原告主張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理由 原告證物 被告抗辯 被告查證及理解之事實 被告證物 1 稱Kamal「反被台灣丟包」云云 原告所營運之科威特台貿中心並未「丟包」Kamal,僱佣關係已合法終止,Kamal係因科威特當地法令變更而需回國重新辦理簽證,被告卻為不實指摘,已損害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原證4號 Kamal實未獲得原告適當照顧,致在疫情之下無法確保工作權及家庭生存,故稱「反被台灣丟包」。 Khacy自109年11月中即開始向廖光蕾經理為Kamal之事求援。 被證3號 Khacy於109年11月25日向訴外人王信雄主任為Kamal之事求援。 被證4號 Khacy於109年12月27日向廖光蕾表示:「像這些事Kamal都繼續幫辦公室做,但是你們卻完全沒有考慮給他所需的幫助」。 被證8號第2頁 Kamal於110年1月向王信雄正式去信求援。 被證12號 Kamal於110年1月向原告秘書長正式去信求援。 被證13號 原告方從無正式說明及答覆,遑論妥善安置。 被證2號 2 稱原告「丟國家臉」云云 被告執不實事實謾罵原告,已損害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原證4號 因Kamal未獲得原告適當照顧,造成各國僑民負面議論,實為「丟國家臉」。 Khacy說出「完全沒有憐憫」的重話。 被證8號第1頁 Khacy再說出「覺得訝異」的重話。 被證8號第3頁 Kamal給原告秘書長的求救信:「資遣員工並且直接把自己當成局外人,卻把最脆弱的外籍員工和他的家人留在這個死結的處境之下」。 被證13號 Kamal引述外交家雜誌文章,可知當地外交圈將之與Kamal一事對比。 被證14號 3 「為台灣賣命的下場是淪為非法居留」、「孟加拉籍男雇員則面臨想回國沒飛機只能全家淪為非法居留」 被告所述與事實不符,Kamal可自行訂票返國,與前雇主是否延長簽證無關,其不實指摘已損害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原證5號 原證9號 Kamal妻女簽證實已於109年11月7日到期,非法居留已成事實,且當時因疫情兩國確實無直飛航班。 Kamal取得資遣費之前,妻女非法居留已成事實。 被證2號 109年10月到11月之間科威特、孟加拉兩國禁止往來航班。 被證10號 Kamal嘗試購買機票未果。 被證2號 4 「代表處已表示願意協助處理延長簽證,但需權責主管發文」 被告所述與事實不符,我國駐科威特代表處並未如此表示,Kamal之簽證問題亦無法透過前雇主發文解決,其不實指摘已損害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原證5號 與被告查證內容不同。 11月已安排代表處與Kamal見面討論簽證處理一事。 被證3號 Khacy向王信雄說明可進行方式。 被證4號 109年12月30日廖光蕾向Khacy表示「老闆說,律師建議他不要簽」。 被證8號第3頁 109年12月30日廖光蕾向Kamal表示「只有老闆有權可以幫你簽文件」。 被證9號 Kamal給王信雄的陳情信:「駐科威特代表處的Milad領事告訴我,只要你提供合約,代表處立刻可以幫我申請簽證。他也跟新大使討論過了,新大使也同意。」 被證12號 5 稱「撤館程序還有未爆『重大瑕疵』」云云 原告於科威特撤館程序並無何重大瑕疵,被告之不實指摘已損害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原證5號 確有不正常之勞資關係。 通知解聘期間未滿3個月。 原證2號 109年8月30日,廖光蕾向Khacy所說最終服務日期為9月。 被證1號 110年2月7日Khacy再次確認對10月11日裁撤日期一事一無所知。 被證18號 解聘之後仍繼續使用僱員。 被證8號 6 稱「反正長官們可以回家升官」云云 本件並無「長官們回家升官」等情,被告之不實指摘已損害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原證5號 杜拜台貿中心轄區高達8個國家,為非洲地區以外所轄國家數量最多之台貿中心,足見其重要性;根據被告了解,原告單位外派主管一般任期為4年,可推算杜拜台貿中心主任應已任期屆滿,任期屆滿回國述職,自有高升之望。被告錯在未能發現此次「長官們回家升官」前,須提起訴訟以合理化於科威特閉館所產生之問題後,才有升官的可能。 無 無 7 稱「外館雇員人球事件」云云 Kamal並非遭「丟包」而無處可去之「人球」,被告之不實指摘已損害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原證6號 原證7號 疫情期間原告不顧多年僱佣情誼提供協助,且於解聘之後繼續使用雇員,是為「丟包」之事實,因此以「人球事件」稱之 行動電話仍以Kamal名義續租。 被證8號第2頁 持續透過Khacy查閱此行動電話之簡訊。 被證7號 原告方至110年2月仍在繼續使用此行動電話。 被證20號 原告方至110年2月仍無意圖將此行動電話門號更名或停用。 被證21號 原告方使用之郵政信箱仍請Kamal繼續協助處理。 被證8號 原告方有託管資金在Khacy手上。 被證3號第3頁 Kamal給王信雄的求救信:「我不需要薪水,我可以做任何你要我做的事。」 被證12號 8 稱「不希望弄到更丟臉」云云 被告執不實事實謾罵原告,已損害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原證7號 發文是為呼籲儘快有所做為,但因原告遲無作為反而更嚴重損害台灣良善形象 勞方顯認為僱佣關係合法終止仍有疑義。 被證8號第2頁 雇主出手相助在當地本為慣例。 被證8號第3頁 Kamal妻中風勢必引發當地非議。 被證25號 Kamal困境引起各國僑界募款。 被證17號 孟加拉大使館出手救人,並導致孟加拉商業部正式關切。 被證25號
附表三:道歉啟事
本人甲○○前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13分、110年1月18日上午7時24分、110年1月30日上午8時05分及110年2月8日上午7時50分,於本人Facebook頁面以「Knight Feng」為名,公開刊登4則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外貿協會)裁撤科威特台灣貿易中心及不續聘其前孟加拉籍男雇員之相關文章,因本人未經查證,致前開4則文章內容多有不實,已嚴重侵害外貿協會之名譽,本人現已刪除前開4則文章,並在此向外貿協會公開道歉,對於造成外界對外貿協會產生誤會,亦深感抱歉。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