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5號
原 告 楊証傑
被 告 吳淨非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 942元(見本院卷第186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 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