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510號
TPDV,110,聲,51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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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秀純
相 對 人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238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等面額之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888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0 9年度存字第238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上開公債 已屆領息期限,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有民事裁定書、提存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888號卷宗核對無誤,聲 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核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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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