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85號
TPDV,110,簡上,185,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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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陳信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春圓
訴訟代理人 林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繳清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積欠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部分追加之訴駁回。
二、上開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在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於本件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追加請求上訴人繳清偉 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新臺幣 (下同)1,958,484元(見本院卷第91-93、404頁),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顯然超過500,000元,且無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項各款所定情形,屬於應適用通常程序之請求,不得 於本件為訴之追加。被上訴人此部分訴之追加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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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