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35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