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22號
TPDV,110,簡,122,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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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吳秀菊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被 告 黃連邦
王昕


黃煒程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當事人具狀已洽談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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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