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蘇忠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韋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孔繁輝
歐恩廷
蘇志成
黃怡玲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代 理 人 陳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賴曉秋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婷涵
丁駿華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周美蓮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王銘益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蘇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並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 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 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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