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0年度,13號
TPDV,110,消,13,2021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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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0年10月25 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並由上訴人本人簽收,有上開裁定及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未為任何補正,此有本院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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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