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249號
TPDV,110,法,249,202111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黃肇雄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 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 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 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 國110年3月18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 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 110年10月20日新北教社字第1101852368號函許可變更,爰 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以110年10月20日新北教社字第1101852368號函、相對人1 10年3月18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修正前後之捐助章 程、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109證他字 第1027號、登記簿第99冊第57頁第2517號)等件為證,而聲



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 所示第5條部分,核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 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 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 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 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 示第5條,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5條部分,僅係增列章程修訂 歷程,經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 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 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件: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