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240號
TPDV,110,法,240,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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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黃永仁即財團法人玉山志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玉山志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玉山志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玉山志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玉山志工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內政部以民國92 年4月10日內授中社字第○九二○○七二三七○號函設立許可有 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2年4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登記簿第100冊、第65頁第2539號)。因應「財團法人 法」之施行,乃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110年9月22 日第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復經衛生福利部以110 年10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05003453號函同意,變更如「相對 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所示 ,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玉山志工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其中修正後條文第3條之內容,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第 15條增列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經相對人董事會於110年9月22日 決議通過第6次修訂日期之部分,核與相對人之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



涉,揆諸前揭說明,就第15條之部分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 聲請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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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